【导语】:我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我省非我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向我市任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等。具体见正文。
东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以下类别人员,分别提供佐证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9)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4、未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还需提供含有效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或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
5、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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