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成年非莞户籍人员,已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请入户我市。
东莞购房入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办理条件
在我市拥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成年非莞户籍人员,已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人或配偶可以申请入户我市,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称“家属”)可以随迁。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作为申请人,家属可以随迁。
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 | 1 |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包括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 | 1 |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 未婚或不申报婚姻状况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不动产权证编号或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查询结果 | 用于查询入户房屋权属;也可由申请人主动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属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出具日期须在入户申请前1个月内)。 | 1 |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 未婚或不申报婚姻状况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 1 |
申请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入户房屋产权属配偶或子女所有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 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或购房人的关系材料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申请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入户,父母随迁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 随迁父母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 随迁父母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 申请人与随迁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配偶随迁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 配偶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 配偶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 配偶结婚证 | 结婚证原件或结婚证电子证照。 | 1 |
未成年子女随迁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 1 |
| 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材料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 申请人结婚证 | 与现配偶生育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或结婚证电子证照。 | 1 |
| 抚养权归属材料 |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验原件。 | 1 |
| 非婚生育说明 |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填写。 | 1 |
成年子女随迁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 随迁子女的亲属关系材料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 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1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 “i莞家”平台(含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下同)或“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上预约到受理机关,提交入户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户籍属地已纳入全国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公安部门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在规定时限(省内3个工作日,省外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迁出后,申请人即可在“i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户籍属地未纳入全国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平台预约 “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后,在“i莞家”平台预约 “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居民户口簿。
办理地点
购房入户实行“全城通办”,市民可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市民服务中心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业务区、中堂公安分局办证厅)提交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申请。
相关提示
(一)申请人应在入户申请审批通过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四)领取户口簿时,公安部门将注销入户人在“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系统”内有效的居住登记、居住证信息。
(五)申请人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应在入户我市后及时注销居住登记。
(六)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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