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东莞生育津贴和工资只能领一个吗?
答:是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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